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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信息网用户协议
欢迎阅读港航信息网用户协议。港航信息网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实业有限公司(Shanghai Port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Industry Co.,LTD.)即上海港航EDI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港航信息网采用会员制实现对网站用户的管理并将根据用户协议条款的要求为港航信息网会员提供完善的网络信息服务和相关的信息增值服务。具体协议如下: 1. 协议的接受和用户的确认 港航信息网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协议条款和相关的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协议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港航信息网的正式用户。 2. 协议条款的修改和服务的修订 港航信息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协议条款,这些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相关变更,用户可以向中心要求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协议条款的变动。 3. 会员对象与权限 港航信息网实行会员制,所有申请参与网上增值信息服务的集体和个人都应获得会员 资格。港航信息网针对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需求,提供了高低不同的两种权限,分别为一般会员和高级会员。用户在注册入会时,可自由选择注册会员类型,从而享受不同的信息服务。 4. 入会方式 所有个人以及申请成为本网站会员的单位,必须经过港航信息网上的有效注册,方被接纳为港航信息网合法会员,享受会员权限内的各项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现有与中心正式传输电子数据信息并已与中心及相关贸易伙伴签订三方协议的用户将 自动成为本网站高级会员,享受高级会员的相关权利,履行高级会员的相关义务。 5. 会员费用 不同权限的会员享受服务内容的不同其费用将有所区别,具体的收费标准将另行制定。 目前暂不收费。 6.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会员 1) 会员必须遵守本协议和维护本网站的商标使用权。 2) 会员可享受本网站提供的用户权限内的各项服务,但须按有关协议规定进行。 3) 会员应对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位会员都要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改变您的密码。会员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会员帐号的情况,请立即通知港航信息网。 4) 会员不得传输、发布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恐吓性的、辱骂性、伤害性、庸俗和淫秽的信息资料;也不得传输、发布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发布不符合地方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会员不准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或通过网络作非法用途。若会员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服务条款,除开除会籍外,由中心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高级会员 1) 会员可享受本网站提供的用户权限下的服务,但须按协议规定进行。一般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与之有同样的约束力。 2) 会员可以在本网站内开展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业务活动。 3) 会员有权维护本单位的商业机密。 4) 会员可以向中心提出会员自身特殊的信息服务要求并要求本网站及时、安全地提供相关服务和服务支持。 5) 会员在入会三个月内,可以申请获得免费单位网页一张或产品广告一个。 6) 会员有权按规定程序退会。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向本公司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后办理相关手续。 7) 会员有按时交费的义务。 7. 港航信息网的权利与义务 1) 港航信息网对会员资料保密。除了以下情况,港航信息网将不公开会员的资料:会员授权港航信息网透露这些信息;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港航信息网提供会员资料。 2) 拒绝提供担保。各类会员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港航信息网并不对网上交易进程及各类链接的外在网站和资源的可用性负责。 3) 港航信息网不对会员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 4) 版权所有。港航信息网定义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港航信息网为会员提供的其他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会员只能在港航信息网或广告商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制作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港航信息网所有的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港航信息网的文章,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授权。 5) 不可抗力。对于因本网站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本网站延迟或未能履约的,港航信息网将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6) 港航信息网转让本协议无需经您同意。 8. 法律保障 本网站与会员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为原则,在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时,严格遵守以下相关法律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管理规定》(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沪信息办[1999]3号)。如遇具体服务协议与上述法律法规有抵触者,必须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相关服务协议。 9.仲裁 会员如在本网站上参与的各项活动中发生纠纷,可由会员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进行调 解,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时,可提请本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10.附则 (1) 本协议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上海港航EDI中心。 (2) 本协议自用户注册成功之日起生效。 如果您完全接受以上所有条款,您就可以开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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